启运港退税政策的办理流程已形成标准化、电子化的操作闭环,核心在于“启运即退税”,企业可在货物尚未实际离境前凭电子信息提前申请退税,显著加快资金回笼速度。

一、启运地海关放行并生成电子信息
出口企业从符合条件的启运港(如无锡江阴港、广州南沙新港等)启运货物,向启运地海关提交报关申请。
海关对符合政策条件的货物办理放行手续后,生成带有“启运港退税标识”的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。
若货物经由经停港加装,经停地海关同样依申请办理放行并生成相应电子信息。
二、海关总署向税务总局传输数据
海关总署按日通过电子口岸将报关单电子信息(含启运港退税标识)传送至国家税务总局,实现跨部门数据实时共享。
该步骤无需企业介入,属后台自动流转,确保退税申请的时效性。
三、企业申请办理退税
出口企业凭启运港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及相关材料(如合同、发票、退税申请表等),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。
首次申请前,企业须完成“启运港退税备案”,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备案资料,确认资格有效性4官网。
税务机关根据企业出口退(免)税分类管理类别(需为一类或二类)、海关信用等级及报关单信息,审核并办理退税。
提示:运输企业须为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,运输工具为火车班列或铁路货车,仅限集装箱货物,危险品不适用。
四、货物离境后数据核销与税额调整
货物自离境港(如深圳港、北部湾港等)实际离境后,海关总署按日将正常结关核销的报关单数据(加启运港退税标识)传送至税务总局4官网。
税务总局将已退税数据反馈海关总署,实现双向数据闭环管理。
主管税务机关据此核销或调整已退税额,确保退税与实际出口情况一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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